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侵附民上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上字第2號上訴人A女年籍詳卷
A女之母年籍詳卷被上訴人AD000-A109394C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間因家暴妨害性自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4月19日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上訴人不服原審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吳勇毅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