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侵附民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告A女(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A母(地址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千綺 律師被告AD000-A109394C(地址詳卷)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代號AD000-A109394號即甲○、AD000-A109394A號即A母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代號AD000-A109394C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侵訴字第65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博然
法官王國耀
法官洪韻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依磷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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