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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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6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6625號債權人 林清龍 即立易水電材料行上列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清龍即立易水電材料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狀狀尾漏未蓋聲請人之商號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