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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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據實報告聲請前二年內聲請人資產及負債之變動狀況【含土地及建物之增減、存款及現金之增減(附95年起至97年8月全部帳戶之存摺影本)、動產〔如汽機車(附行車執照影本)、股票(附證券存摺及集保存摺影本)等〕之增減、保險單(含以本人、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事業投資、債權之增減、債務之增減】,並提出釋明文件;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係何種權利及負擔金額。
(二)提出聲請人9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納稅證明書,提出97年1月起至8月止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之證明文件(如薪轉存摺影本並註記之及薪資津貼獎金表單)說明計算方式,說明年終獎金之發放數額及證明文件。
(三) 陳雲嬌陳美惠 95年及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及納稅證明書,陳美惠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正本。陳雲嬌工作之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及證明文件,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政府補助金、退休金、保險金、租金收入等),提出陳雲嬌有不能維持生活之釋明方式。陳美惠是否有在工作、工作地點及內容、每月可得薪資收入數額及證明文件。
(四)提出竹山鎮德興巷42號之建物謄本正本,南投縣竹山鎮德興巷42號之房屋目前是否有人占有使用?與聲請人關係為何?。
(五)說明支出交通費之用途(含使用之交通工具、車牌號碼、往返地點、目的、頻率),有多少人共同使用該交通工具?聲請人應列出個人每月膳食、生活用品之支出金額。
(六)目前與聲請人共同居之人數有幾人?列出其姓名並說明與聲請人之關係。
(七)聲請人是否欲與自用住宅借款債權人訂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八)聲請人應說明無擔保債務2,036,049元發生之原因,信用貸款之目的、金錢之用途及流向。
(九)陳報全部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資料。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民事庭法官李立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8月27日
書記官黃俊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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