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9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林瑞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曉卿附件:
㈠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仍應表明。
㈡經查聲請人為「水和商號」之負責人,則其無論是否受有薪
資,均視為自己從事營業活動,請詳實陳報聲請前五年內從事之所有營業活動狀況、營業額及營收淨額,並提出92至96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額申報書、收支紀錄等相關資料。
㈢聲請人前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
保債務協商機制與全體金融機構之債權人達成還款協商合意之協議書及還款計畫。
㈣聲請人自協商後歷次分期繳款證明(需有各次清償之時間及
金額細目),並表明毀諾前最後一次繳款日期。聲請人於毀諾後是否再與各家銀行為個別協商?請陳報與何家債權銀行為個別協商?至今是否仍持續還款?或於何時停止還款?並檢附個別協議書、每期繳款證明。
㈤聲請人就「無法履行協議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僅泛稱「
最近因經濟不景氣,聲請人夜市生意深受影響,使得聲請人收入減少」,應具體就「收入」及「支出」分別敘明如何增減?如何認每月收入約40,000元?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㈥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母為要
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㈦聲請人之包含「安泰銀行」、「國泰世華銀行」等所有往來
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自95年1月起迄最近補正日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
㈧聲請人所有之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㈨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敘及每月「房屋貸款3,00
0元」、「職業上必要費用5,000元」、「家庭必要生活費22,000元」,請說明具體細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及母親自95年迄今之工作及薪資狀況,如
無工作,是否有其他收入?(如:打零工或租金收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聲請人另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目前有何法院以何執行案號進行強制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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