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朱昭勳 律師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楊晉佳法官邱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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