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即原告榮森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綵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啓峰 等間因105年度訴字第366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3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
書記官謝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