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90號聲明人 江文瀚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86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江文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提出「刑事抗告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李釱任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