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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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花蓮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傳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0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