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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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00號原告 周光明 被告 鍾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30,2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96,272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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