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執助字第29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3年8月3日以93年簡字第1915號案件(臺北地檢署92年偵字第2478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2年,並於93年8月26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3年11月3日更犯違反替代役法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4年6月22日以94年度士簡字第5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於94年8月30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屏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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