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撤緩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撤緩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忠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過失致死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忠信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0年1月5日以89年度交訴字第149號(89年度偵字第18821號、19642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30000元,緩刑5年,於90年2月12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94年5月5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94年7月31日以94年度簡字第338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300元折算1日,嗣於94年9月5日判決確定。
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將上述之緩刑宣告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
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書記官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