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勞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勞訴字第11號原告丙○○甲○○被告板橋榮民之家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書記官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