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65號原告 尤瓊慧 訴訟代理人 吳孟良 律師被告 梁卓玉 兼訴訟代理人 葉珍 被告 吳啟佑
吳慧婷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葉珮珊
吳金水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於民國
101年12月28日追加其訴。查本件經原告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61,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176元,原告已繳納132,328元,尚不足貳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