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4號聲請人 蔡美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陸佰捌拾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人,連同債務人,合計2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1+1)×10×34元=680元)。
二、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發生原因、為何積欠債務及為何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情形為何?並請說明聲請人現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之發生原因為何?
三、提出聲請人之配偶或其他分擔家庭費用之人,最近二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陳報其分擔必要支出生活費用情形。另提出聲請人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聲請人所提出承租人為配偶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已於103年8月9日到期,請提出最新之完整租賃契約影本,並請說明聲請人有無分擔租屋費用?如有,請提出繳納租金之紀錄或證明,又該屋除聲請人及配偶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得分擔家庭生活支出費用?如其他同住於該屋之人不負擔家庭生活支出費用,請說明理由為何?
五、聲請人應提出聲請清算前2年內(101年9月1日至103年
9月18日),以「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費用所記載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提出實際支出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等),並說明聲請人如何支應該等費用。另聲請人是否有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或其他各類政府補助款)?如有,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若並未領得該社會扶助,請說明原因。又聲請人倘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之工作,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六、聲請人除美商紐約人壽保單外,請提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及保險單(含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附各存摺之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何?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七、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八、聲請人應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蓋印或簽名;若聲請人欲委任 顏瑞 成為代理人,請提出合法委任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9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