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05號聲請人龍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蔣憲隆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江文彬┌─────────────────────────────────────┐│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0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研能科技股│永豐商業銀│99年3月31日│8,445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