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5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馬明煌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提出異議。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0,
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09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10,5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鍾小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