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6號原告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粟明德 被告福盛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建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4,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