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74號
原   告 總督府十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律師
被   告 傳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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