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執消債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5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丙○○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除係維持生計所必要者外,不得有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禁止為賭博、投機行為、搭乘高鐵、飛行器、出國旅遊或遊學及四星級以上飯店之住宿或美容醫療等行為,如非緊急必要,不得搭乘計程車。(三)不得買賣不動產,且不得為金錢借貸或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為職業軍人,現於高雄聯保場擔任上士一職,有固定之薪資收入,每月約新台幣(下同)50,000元(含年終獎金及補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帳戶明細各1份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分8年(96期)清償,每月給付16,000元,清償總額合計1,53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92.74%。本院參酌債務人已無可供換價之財產,為獨子,其母親李玉美(00年0月00日生)身體狀況不佳,患有高血壓及糖尿病,新近又檢查出疑似罹患卵巢惡性腫瘤(卵巢癌),由屏東基督教醫院轉診至高雄榮民總醫院持續作病理切片及後續治療,兒子 侯秉辰 (00年0月00日生)只有四歲,另配偶無工作收入,目前已懷孕,今年8月孩子即將出生等情,有債務人所提戶籍謄本、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全民健康保險轉診單、高雄榮民總醫院通知、孕婦健康手冊及產檢紀錄、本院職權查詢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附卷可稽。則債務人平均每月收入約50,000元,其收入為全家唯一收入來源,扣除每月還款金額16,000元後,每月僅餘約34,000元左右,供其全家四口及今年八月將出生之嬰兒之膳食、交通、醫療、勞健保、教育及其他生活雜支等生活費用,參酌其住居之台灣省屏東縣依內政部社會司公佈之98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應屬合理。而所提更生方案,其清償成數已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92.74%,並已將清償年限延長為條例所規定之最長年限8年,故考量其清償能力及所提更生方案尚屬允當、可行。
三、次查,債權人兆豐商業銀行所質疑債務人配偶古宜羚投資中銀國際資融有限公司1,000萬元,及96年領有153,844元及薪資收入196,880元,資力雄厚等情,經債務人到院陳明上開中銀國際融資有限公司係親戚以其配偶名義所作的投資,且該公司95年12月14日辦理停止營業迄今,其配偶無財產,也未為上開投資,前為保險業務員,收入不定,已離職,目前懷孕待產,無工作收入,非如債權人所言資力雄厚云云,並提出上開公司停止營業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新興稽徵所准予備查函為證明,有新興稽徵所95年12月18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3651號函、96年12月12日財高國稅新營業字第3140號函、孕婦手冊及產檢紀錄表、本院97年11月13日訊問筆錄,職權調閱債務人配偶97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各一份附卷供核,經本院審核,其配偶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96年度雖有上開公司投資1,000萬元,惟上開公司已經停止營業迄今,97年度則無任何所得,是債務人所言應可採信。
四、另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自何時開始清償未記載明確,及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之記載有誤,所載每期各債權人應受償之金額與債權比例略有誤差,為杜爭議,並保障各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予以修正,並將清償日定為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附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更生方案之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同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應為相當之限制。
六、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蘇聰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張文俊附件(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八年,並以每一個月為一期,共計清償96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每期清償16,000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1,536,000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總額之92.74%。
(三)給付方式:由債務人於本裁定確定翌日起,於每月10日前(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債權人名稱│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額│清償總額│├────────┼─────┼─────┼─────┼─────┤│萬泰商業銀行│329,130│19.87%│3,179│305,18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64,248│9.92%│1,587│152,35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64,648│3.90%│624│59,904│├────────┼─────┼─────┼─────┼─────┤│大眾商業銀行│103,832│6.27%│1,003│96,288│├────────┼─────┼─────┼─────┼─────┤│香港上海匯豐銀行│297,533│17.96%│2,874│275,904│├────────┼─────┼─────┼─────┼─────┤│荷商荷蘭商業銀行│696,888│42.08%│6,733│646,368│├────────┼─────┼─────┼─────┼─────┤│加總│1,656,279│100%│16,000│1,536,000│├────────┼─────┴─────┴─────┴─────┤│清償成數│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