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美慎 住○○市○○區○○○○街00號送達代收人 楊孝文 律師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