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9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何美慎 住○○市○○區○○○○街00號送達代收人 楊孝文 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2,1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俊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書記官鄭雅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