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士簡字第1229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郭俊廷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6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俊廷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銘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黃雅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香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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