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0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見昌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專科沒收(100年度聲沒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東方之珠」、「魔術方塊」各壹台(各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臺幣貳佰拾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引用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潘見昌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1149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聲請書載被告一併涉有賭博罪嫌等語,諒係誤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東方之珠」、「魔術方塊」各1台(各含IC板1塊)及機檯內共同現金新臺幣210元,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所得之物,有扣押書1紙為憑(見警卷第20頁),是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鋕偉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