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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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2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261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毒偵字第2296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陳宗成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另補充:被告施用毒品前,持有之低度行為已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再次施用毒品,足認悔意不堅,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良好,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