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廖新展 原告與被告 林春源謝秋萍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96,2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經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6,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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