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桑銘麟選任辯護人蕭仁杰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續字第205號、110年度偵續一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呂世文
法官李敬之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承瑋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