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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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06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聖賢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北&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Z;○○○○○○○○○)
陳建志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0樓(新北&ZZZZ;○○○○○○○○○)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所為110年度桃簡字第2105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0年度偵字第34372號、第3807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六日下午五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無論審判期日之指定、審判程序之進行、言詞辯論之終結,或宣示判決期日之擇定,均屬審判長訴訟指揮之一部分,審判長基於訴訟指揮權既得於案件辯論終結時,指定宣示判決期日,則於宣示判決期日若有重大理由,應無限制審判長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期日之理,因此,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案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1年6月3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前開宣判日期為國定假日,致無法如期宣判。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品潔
法官謝承益
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