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96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偉能 第一審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 律師
趙元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訴字第45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而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揆諸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673號刑事判決意旨,應裁定命上訴人及第一審辯護人補正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麗雯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