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4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唐華竜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唐華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唐華竜因:⑴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1188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上開2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61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5月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唐華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與另犯詐欺案件所處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2月,於96年5月1日送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年4月1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1月10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