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6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22號

原告 白明珠

盧瑩潔

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瑋 律師

被告 林欣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4,585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0日

書記官許靜茹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44,222元)

1

利息

2,044,222元

113年7月1日

113年10月20日

(112/365)

16%

100,362.9元

小計

100,362.9元

合計

2,144,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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