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明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明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明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聲請書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原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並經聲請人求為與表列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一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二項)」,對於裁判前犯數罪,而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得併合處罰,是依上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請求與否,而非不問受刑人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陳明煌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
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編號1至1
3、15至25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與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111年12月28日親筆簽名並按指印之定刑聲請切結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伊所犯均係3年以
下之輕罪,並非殺人、強盜、販賣毒品之重罪,刑期長達43年4月之久,嚴重違反目前刑法重新重輕之比例原則,況且伊目前患有肝癌、肝硬化(末期),可否讓伊交保,故懇請鈞院審酌之前犯罪時間點及目的,所侵犯他人之財物,得以將本人所有案子重新定應執行刑,重新核發總指揮書以符刑法之準則(見定刑聲請切結書、陳述意見狀)。經查,檢察官並未於本案就其他案件一併提出定刑之聲請,依法本院不得予以擴充並為裁定,受刑人陳述意見欲請求將其他所有案件重新合併定刑,尚難允許。至受刑人另案如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尚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管轄之檢察署檢察官另行聲請更定執行之刑。又受刑人稱其患有重病,欲請求交保,並請求核發總指揮書等情,非屬定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併予敘明。
四、綜上,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時間、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表示之意見,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數罪併罰中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而結果不得易科罰金,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準此,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
3、15至25與14所示之罪,雖係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惟經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其應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連雅婷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明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8/10/31108/10/17108/12/1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毒偵字第498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2233號臺北地檢109年毒偵字第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審訴字第411號109年簡字第1887號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判決日期109/05/07109/05/25109/06/02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審訴字第411號109年簡字第1887號109年審簡字第10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6/10109/06/25109/07/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偽造文書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4、5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10/12108/10/12108/09/1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38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毒偵字第3808號)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3808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毒偵字第3808號)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判決日期109/07/31109/07/31109/07/31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1599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01109/09/01109/09/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編號6、7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8/12/08108/11/10108/10/2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4523號、109年偵字第1620號桃園地檢109年偵字第3749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801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109年桃簡字第804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桃簡字第8040號)109年審簡字第663號判決日期109/07/31109/08/04109/07/3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646號109年桃簡字第804號(聲請書誤載為109年桃簡字第8041號)109年審簡字第66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01109/09/01109/09/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次)有期徒刑3月編號11、12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11/09108/07/16108/07/17108/08/0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2732號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1724、12083、120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簡字第4439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判決日期109/08/06109/08/24109/08/24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簡字第4439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109年審簡字第683號判決確定日期109/09/11109/09/22109/09/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2次)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8/10/20108/10/20108/10/28108/10/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偵字第4257號桃園地檢108年偵字第34321號、109年偵字第12036號士林地檢109年偵字第285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判決日期109/09/09109/11/30109/12/14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桃簡字第2333號109年審易字第1856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0/19110/01/06(聲請書誤載為111/01/06)110/0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6次)編號15、16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18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10/28108/10/28108/10/21108/07/16(2次)108/07/21(2次)108/12/15108/12/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9年偵字第2855號新北地檢108年毒偵字第6190、6596號、109年偵字第7882號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5266號、109年偵緝字第000-000號(聲請書誤載為新北地檢)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110年審簡字第71號110年簡字第615號判決日期109/12/14110/03/02110/03/31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09年審簡字第764號110年審簡字第71號110年簡字第6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12110/04/02110/05/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192021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6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6月編號18至2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8/07/14108/07/16(2次)108/07/21108/07/24108/08/15108/07/16108/07/16108/10/05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09年偵字第5266號、109年偵緝字第000-000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725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09年簡字第3335號判決日期110/03/31110/04/16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簡字第615號109年簡字第3335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5/18110/05/2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2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45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005號裁定抗告駁回,再抗告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裁定再抗告駁回而確定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2次)犯罪日期108/08/05108/10/24108/10/08108/10/28108/1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偵字第13934、17089、17314、17826號、109年偵字第32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日期109/09/29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確定日期109/11/0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附表編號22至24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7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編號25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8/12/1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偵字第1873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簡字第5174號判決日期109/11/30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09年簡字第5174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1/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