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聲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6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林純妃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汪明慧 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7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