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李權桓 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09年度上國更一字第2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蘇恆進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救字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邱景芬法官林玉珮法官胡宏文法官李瑜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