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聲請核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97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天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沈德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張綉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張競文法官蕭胤瑮法官賴惠慈法官王本源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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