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912號原告高雄市六龜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徐添春 訴訟代理人羅櫻霞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定遠 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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