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487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4873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4年10月13日下午2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惠玲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三四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信用卡消
費明細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上為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