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367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減縮聲明為給付之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貳萬伍仟
壹佰伍拾捌元,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八第一項之範圍,依司法院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八八)院台廳
民一字第○六○九八號另發布之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本院應改用小額程序審理
,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並定於94年11月3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
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廖純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智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