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秩字第712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4年度雄秩字第712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20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4年10
月11日高市警楠分三字第09400283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4年9月28日下午10時3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甜密密推拿坊」2樓
房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以新台幣600元之代價與
男子 王延鵬 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男客王延鵬於警訊之證詞。
(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第一組臨檢紀錄表1份、現場
查獲照片2張附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吳志豪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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