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保險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保險上字第4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上訴,惟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00元,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或與上訴人有一定關係且具律師資格之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補正,逾期駁回之。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湯美玉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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