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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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77號原告丙○○前原告與被告乙○○、甲○○、丁○○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