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41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劉秀琳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蓉■註: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第65條之規定:若債務人
提出之更生方案未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可決、亦未經法院裁定認可者,應開始「清算程序」。屆時債務人所有之全部財產(包括現住房地等全部不動產、車輛等全部有價值財產)均將「拍賣變價」分配予債權人。且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之生活;債務人公私法上之某些資格或權利亦將受限,不得從事擔任某些職務或某些特定業務之從業人員、不得經營某些特定營業或為某些特定交易行為、或會喪失某些特定資格;而若查明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規定之情事(例如經查明債務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負擔過重債務;或普通債權人之分配額低於債務人聲請前二年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本院將為「不免責」之裁定。
★茲因聲請人現有自用住宅,一旦開啟更生程序,可能會生
因更生方案不被認可而進入清算程序,導致自用住宅遭「拍賣變價」之後果,請台端考慮是否願重新與銀行協商成立一致性之清償方案?是否續行本件更生程序?並慎提更生方案。
附表‧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之「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可還款予債權銀行之最高金額為
何?(並詳述得出該金額之計算式)‧提出聲請人98年1月1日迄今每月薪資單‧提出聲請人所有房地之市價估價資料
註:經閱覽聲請人所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擁有房地,若聲請人未提出估價資料,則應予鑑價(所需鑑定費用約數萬元聲請人應配合繳納)。又若聲請人提出不實之資料,則依清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補提聲請人子之最新戶籍謄本,其母親有無負擔扶養費用
?‧汽車貸款證明,為何汽車貸款金額高達1百多萬,且此部
分為何未列入資產計算?‧為何將桃園監理站及勞工保險局列為債權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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