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