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勞簡字第1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
被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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