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99年度旗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8
月12日高縣旗警秩字第06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玩具槍壹把、彈匣壹個(內有鋼珠捌顆)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9年8月3日8時40分許。
⑵地點:高雄縣○○鎮○○路○段郵局前。
⑶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
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⑵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物扣案可證。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6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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