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10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1048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Chau.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五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五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臺北簡易庭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九十五年度北交簡字第三一八五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七三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七千元,已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刑法公共危險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紹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