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小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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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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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2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鍾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28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