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小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壢小字第1061號
原   告 板新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號5樓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薛福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