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吳政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機太股份有限公司、 簡宏裕 、 高欣宜 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4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支付命令各項之利息起算日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