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45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2法定代理人甲○○
1、2代理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0
0元。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77,294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新臺幣1,4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簡易庭法官阮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4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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