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10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邢議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議中因違反銀行法等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邢議中因違反銀行法等3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3部分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在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