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長地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長地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董長地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上開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吳智媚附表┌────────┬────────┬────────┐│編號│一│二│├────────┼────────┼────────┤│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3年2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併科罰金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月31日晚間│95年1月29日前某│││某時│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95年度毒│臺南地檢96年度偵││年度及案號│偵字第2557號│字第676號│├─┬──────┼────────┼────────┤│最│法院│高雄地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易字第793│96年度上訴字第││實││號│666號││審├──────┼────────┼────────┤││判決日期│95.05.30│96.08.29│├─┼──────┼────────┼────────┤│確│法院│高雄地院│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易字第793│96年度上訴字第66││決││號│6號││├──────┼────────┼────────┤││判決確定日期│95.07.06│96.09.2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0條第2項│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合於96年罪犯│是│否││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3月│││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高雄地檢95年度執│臺南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994號(已│字第6246號│││執畢6月)││└────────┴────────┴────────┘